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
——在原标准14 个鉴别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37 个鉴别项目。新增项目主要是有机类毒性物质。
——修改了毒性物质的浸出方法。
——修改了部分鉴别项目的分析方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3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鉴别标准
按照HJ/T 299 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 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实验方法
4.1 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T298 进行。
4.2 无机元素及其化合物的样品(除六价铬、无机氟化物、氰化物外)的前处理方法参照
附录S;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样品的前处理方法参照附录T。
4.3 有机样品的前处理方法参照附录U、V、W。
4.4 各危害成分项目的测定,除执行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外,暂按附录中中规定的方法执行;待适用于测定特定危害成分项目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后,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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