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中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代办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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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不可复选,主体业态以主要的经营项目确定。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的,应当以括号在主体业态后标明所有附属店面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半成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中仅有简单加热、拆封、摆盘、调味等简单制售行为的,需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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