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电气系统中用电设备输入端的供电特性,同时也对采用本特性供电的用电设备给出了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供电系统.外部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的协调。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151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GJB 1389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气系统electric system
在飞机上产生,分配与传输电能和使用电能的设备或装置组成的整体。通常包括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
3.2供电系统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
在飞机上电能产生、分配与传输至用电设备输人端的部分。通常包括电源系统和配电系统。3.3电源系统electric power source / generation system
在飞机上产生电能的装置和相应配套设备构咸的系统
按能量转换形式分为一次电源和二次电源;按电源功能分为主电源、辅助电源和应急电源等。3.4一次电源系统primary electric power source system
将其它类能转换为电能的电源系统,如转换机械能为电能的发电机系统,转换化学能为电能的蓄电池系统等。
3.5二次电源系统secondary electric power source system
将某种形式的电能转换为其他形式电能的电源系统,如将交流转换为直流的变压整流器、将直流转换为交流的变流器(机),改变直流电压的直流变换器和变换交流频率的变频器系统等。
3.6主电源系统main electric power source system
飞机电气系统正常工作时向机载用电设备提供电能的电源系统。
通常指飞机主发动机驱动的发电装置,包括发电机和变换装置(如:变速恒频发电系统中的变换器等)以及控制和保护装置。
3.7辅助电源系统auxiliary electric power source system
飞机电气系统正常工作时不向机载用电设备提供电能或仅向少数一般负载提供电能的电源系统。当主电源系统满足不了用电需要或发生故障失效时辅助电源投入工作,向飞机用电设备或重要用电设备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