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源依据:
a. 欧盟REACH法规对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
b.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SEC108部分对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
c.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1/65/EU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改写指令,即RoHS2.0。
2. 适用范围
a. 欧盟境内生产、作为中间体使用和销售及进口的物质、物品(法规、特殊物质豁免除外)。
b. 美国境内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中可触及的塑料材料或任何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材料。
c. 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附件1列出的11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及其相关组件、材料等,11大类产品包括:大型家电;小型家电;IT和通讯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疗设备;视频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自动售货机;上述类别未覆盖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核心要求:
法规 | 管控物质 | 管控要求 | |
欧盟REACH 法规 | 附录XVII 限制要求 | DEHP、DBP、BBP | 1. 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中,物质本身或混合物,塑化材料中三种邻苯的总质量分数不得大于0.1%; 2. 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的塑化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邻苯二甲酸酯质量分数大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根据这些物质及其代替品的相关新科学信息对规定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修订。 |
DINP、DIDP、DnOP | 1. 能被儿童放入口的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中,作为物质本身或混合物,在塑化材料中中三种邻苯的质量分数不得大于0.1%; 2. 能被儿童放入口的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的塑化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邻苯二甲酸酯质量分数大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3. 同上第3条。 | ||
SVH候选 清单 | DEHP、DBP、BBP、DIBP、DHNUP、DIHP、DMEP、DIPP、邻苯二甲酸正戊基异戊基酯、支链和直链1, 2-苯二羧二戊酯、邻苯二甲酸二戊酯、邻苯二甲酸二己酯、邻苯二甲酸二(支链与直链)己酯、1,2-苯二羧酸, 二-碳6-10-烷基酯 | 如果物品中存在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中的任意一种物质浓度超过0.1%(w/w),则需要向物品接收方传递相关安全使用信息,如同时该物质每年投放欧盟市场超过1吨,则还须向ECHA进行通报。 | |
附录XIV 授权要求 | DEHP、DBP BBP、DIBP | 如果在法规规定的*终期限仍然希望使用附录XIV中的物质,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申请,得到授权后方可使用。 | |
欧盟RoHS法规 | DEHP、DBP、BBP、DIBP | 电子电气产品中均质材料中的限值要求不得大于0.1% | |
美国CPSIA | DEHP、DBP、BBP | 永久性禁令,禁止“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中浓度超过0.1%(单种邻苯)。 | |
DINP、DIDP、DnOP | 过渡性禁令,禁止能够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中浓度超过0.1%(单种邻苯)。 |
注释:
1. 欧盟REACH法规—“儿童保育用品” 指任何有助于睡眠、放松、卫生、喂养儿童或可以让儿童吮吸的产品。
2. 美国CPSIA—“儿童玩具”指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在玩耍中使用的产品;“儿童护理产品”指不超过3岁的儿童在睡觉、喂食、吸吮或磨牙时使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