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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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内容、方法、综合评判和结论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67(所有部分)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GA 4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4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 50-2005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 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 944-2011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trace identific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
3.2  凹陷变形 depressed deformation
物体直接受力的受力点,沿受力方向发生凹陷的几何变形。
3.3  弯折变形 bending deformation
物体直接或传导受力,发生弯折的几何变形。
3.4  扭曲变形distortion
物体多向受力,发生扭曲的几何变形。
3.5  缺损 damage
物体受力发生破裂、损坏、缺失。
3.6  整体分离痕迹trace of separation from whole body
物体受力发生断裂,分离为若干部分产生的痕迹。
3.7  刮擦痕迹scratch mark
两个物体接触,接触面相对位移,产生具有方向性的线状或片状并伴有自身或介质转移的痕迹。
3.8  减层痕迹material loss trace
人体或物体受力,表面介质减少的痕迹。
3.9  加层痕迹 material addition trace
人体或物体受力,表面介质增加的痕迹。

4 痕迹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车体痕迹的勘验及固定按GA41的方法进行。
4.1.2 人体痕迹的勘验按GA41及GA268-2009第4、5章的方法进行,涉及驾驶人确认的,按照
GA944—2011第3章的方法进行,人体痕迹的照相固定按GA50-2005中3.3.9、3.5的方法进行。
4.1.3 道路环境等勘验按GA41的方法进行,使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记录地面痕迹的,按GA49现场图绘制及GA50-2005中3.2的方法进行。
4.1.4 从委托方处获取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其它相关信息,制定痕迹鉴定计划,并确定痕迹勘验的重点。
4.1.5 对固定提取的痕迹,应进行分类,并确定需要比对的造痕体和承痕体对应的基本位置和形态。
4.1.6 痕迹鉴定应勘验实物痕迹,对于实物痕迹已经失灭,无法再行勘验和检查的,可以视情参考有效的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案件信息。
4.2 车体痕迹鉴定
4.2.1 内容
4.2.1.1 勘验车体痕迹,应记录车辆类型,属于机动车的,还应记录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其它车辆,还应记录厂牌型号和能够识别其的**性特征。
4.2.1.2 勘验时应区别车体上各种痕迹的新旧程度,发现与鉴定所需相关的痕迹,按照从下向上、从左至右的顺序对这些痕迹的位置、形态进行描述和记录。
4.2.1.3 勘验并记录车体上的各种痕迹,主要包括整体分离、凹陷、弯折、扭曲变形、缺损、刮擦及加层、减层等痕迹,应记录其所处部位、几何尺寸、显现印迹、受力方向及有无物质交换,如需提取交换物质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提取,带回实验室进行比对检验。
4.2.2 方法
4.2.2.1 痕迹特征比对法
测量车体痕迹相对位置,与其他车辆、人体、其他客体物等接触、撞击、刮擦等相对位置特征(如
接触时的高度等)进行比对,高度差异时需结合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过程中的受力变化、接触形态进行比对;比较两者之间接触形成的受力方向特征、痕迹形态特征和物质交换情况;涉及多次撞击的痕迹,应根据痕迹形成的造痕体和承痕体部位进行一一对应分析,还原碰撞过程,必要时,提取交换物质并制作提取记录。
4.2.2.2 实验室比对法
实验室比对方法如下:
a) 显微比对法。根据痕迹形成的微特征或微量物质特征(如细小擦划痕、物质交换中的衣物纤维、
毛发等),对显微特征进行比对;
b) 扫描电镜比对:通过扫描电镜,对有特征比对价值的固性痕迹(如车辆涂料、漆片等)特征、物质层次、厚度、纹理、颜料粒度的分布,漆片的自然脱落或刮擦脱落等特征进行的一致性比对(如车辆涂料碎片、整体分离痕迹的同一认定等);
c) 交换物质比对:主要通过光谱、能谱等仪器,对因接触造成的交换物质进行种属或同一认定。
4.2.2.3 车体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方法
车体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方法见附录A。
4.3 人体痕迹鉴定
4.3.1 内容
4.3.1.1 人体痕迹的提取固定应由法医或依据法医意见进行,涉及女性活体痕迹提取固定的,应由女性鉴定人员进行,涉及未成年女性活体检查的,应由监护人陪同。
4.3.1.2 勘验、固定人体痕迹时,应先从衣着痕迹进行记录和拍照固定,并记录痕迹的位置和特征,如缺损、刮擦、加层、减层痕迹、附着物等,尸体体表勘验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固定痕迹,冰冻尸体痕迹勘验时应解冻后再进行。
4.3.2 方法
4.3.2.1 痕迹特征比对法
提取固定衣着痕迹特征后,应注意衣物破损、轮胎印痕、附着物特征,与致伤物的相关接触部位比对,如车体上是否遗留衣物纤维、碾压痕迹特征是否相符、附着物的外观和成分是否相符等;固定人体痕迹特征后,应重点从撞击伤、碾压伤、摔跌伤以及驾乘关系、骑行推行等损伤特征分析致伤机理,并通过骨折部位、擦挫伤、碾压等损伤特征,确定致伤物接触的部位、方向、程度等信息,与致伤物相应位置进行比对。
4.3.2.2 仪器检查法
对因无法进行解剖的尸体或损伤痕迹特征难以在体表判断的人体,可以通过影像学技术进行检查;
对衣着或人体上的遗留物,如车体油漆、油渍、特殊的车辆运载物和具有生物特性的植物、土壤、昆虫等,可以通过电镜、能谱、光谱或其他生物学比对技术进行比对认定。
4.4 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痕迹鉴定
4.4.1 内容
4.4.1.1 勘验路面痕迹,应设定基准点和基准线,确定其在事故现场的位置。
4.4.1.2 勘验轮胎痕迹,分辨轮胎花纹印的特征类型,区分轮胎形成的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并记录每条轮胎痕迹在路面上的相对位置。
4.4.1.3 勘验路面其它痕迹,包括车辆、人体或其它客体物在路面形成的刮擦痕、挫痕、擦划痕、散落物、附着物和液迹,记录其在路面上的相对位置,提取物证供实验室进一步检测比对。
4.4.1.4 勘验其他客体物,包括刮擦痕、挫痕、擦划痕、凹陷、弯折、扭曲变形、缺损、离断、加层和减层痕迹等,结合车辆及其他客体物的痕迹,比对其它客体物在现场相对位置的痕迹特征,以及在其它客体物上的相对位置、受力方向及附着物等方面是否相符,对需要进行微量物质、生物检材比对检验的,按照GB/T19267和GA41规定进行提取、检验。
4.4.2 方法
4.4.2.1 测量比对法
测量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在现场的相对位置,并观测痕迹的形态,如车辆轮胎印痕的数量、起点
轨迹变化(拐点、断点或弧度)和终点等痕迹,根据委托鉴定的要求,对痕迹进行比对分析。
4.4.2.2 实验室检测法
现场遗留物,如车辆漆片、部件、油渍等,制动时遗留的制动印痕中的橡胶物质,以及撞击掉落的
车载物、土壤、生物检材等,通过电镜、能谱、光谱等手段,以及生物检材比对技术等,进行特征比对和检验分析。

5 综合评判
5.1 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痕迹特征相符:
a) 存在相吻合的特征性痕迹,即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相互吻合;
b) 存在特定性的物质交换,即造痕体与承痕体自身或介质的交换。
5.2 否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痕迹特征不相符:
a) 痕迹在位置、高度、形态、方向等方面均不能相互吻合,即造痕体与承痕体不能相互吻合;
b) 没有相对应的物质交换,即造痕体与承痕体自身或者介质没有交换。
5.3 不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痕迹特征不确定:
a) 痕迹在位置、高度、形态、方向等方面部分吻合,但没有特定的物质交换;
b) 交换的物质种类相同,但痕迹特征不存在对应关系;
c) 不具备鉴定条件。

6 鉴定意见
6.1 认定
6.1.1 发生过碰撞,表述为受检车辆与受检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发生过碰撞;
6.1.2 明确受检车辆碰撞的部位,表述为受检车辆的某个部位与受检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的某个部位发生过碰撞。
6.2 排除
排除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表述为可以排除受检车辆与受检车辆、人体或其他客体物发生过碰撞
的可能性。
6.3 不确定
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能明确鉴定结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