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仅可以对皮肤起到清洁和保养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改善皮肤的外观,修正人体气味,让人保持良好的状态,所以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够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目的。
评价标准
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参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 第50号)
评价范围
化妆品功效评价包括以下化妆品:
1)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
2)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3)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
4)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
4)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检测项目
注意事项
1)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应当有合理的试验方案,方案设计应当符合统计学原则,试验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并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
2)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方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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