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产品需不需要做功效评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需对化妆品功效宣称及安全性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需要做哪些项目?
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化妆品;
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的化妆品;
可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
仅具有保湿功效的化妆品;
仅具有护发功效的化妆品;
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的化妆品;
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化妆品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
化妆品宣称温和(如无刺激);
化妆品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
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化妆品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
化妆品具有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
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应当找什么单位做?
应当找持有CMA资质认证机构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百检检测化妆品有人体皮肤斑贴实验室、皮肤生理指数检测室、图像摄影室、光生物实验室、受试者接待室、样品储存室、资料保存室等场所。
百检检测长期进行国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包括班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防晒类化妆品防晒指数测试等。同时可根据化妆品企业要求进行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以及化妆品美白祛斑、保湿、抗衰老、祛痘、敏感肌肤调查试验、控油、去屑、头发柔顺度、化妆品感官评价等功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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