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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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登记检测

法规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先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合法地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申请人:

1.    国内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2.    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也可作为申请人,但需指定境内代理人;

3.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加工使用方也可作为申请人;

4.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拟改变用途为其他工业用途的,加工使用方也可作为申请人。

 

登记范围: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下,凡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

申报人需对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需履行申报义务,对于配制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新化学物质也在申报之列。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需要进行通报。已列入《名录》但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办理新用途登记。

 

豁免范围:

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含原料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

放射性物质;

天然存在的物质;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其他特殊类别:合金、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由现有化学物质人为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两者其一已列入《名录》的)等。


登记类型:

一、科研备案                              备案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产量或进口量不满0.1t
    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做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的样品
二、简易申报                             简易登记
    年产量或进口量小于1吨(基本情形)
    中间体或仅供出口,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科研目的,且年生产或者进口量介于0.1-1吨的;
    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PPORD),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不超过二年的
三、常规登记                              常规登记
    一级(1-10吨/年)
    二级(10-100吨/年)
    三级(100-1000吨/年)
    四级(>1000吨/年)


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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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解吸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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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大型溞繁殖试验
生物富集试验
鱼类慢性毒理试验
种子发芽和根伸长试验或陆生植物生长试验
线蚓繁殖试验或蚯蚓繁殖试验
底栖生物慢性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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