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卫生检测(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卫生检测(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检测(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卫生检测(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卫生检测(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卫生检测(2种):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卫生检测(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用品用具卫生检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