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玻璃配光镜或塑料配光镜。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英文名称:Headlamps equipped with gas - discharge light sources for motor vehicle
中标分类: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ICS分类: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发布部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发布日期:2007-11-01
实施日期:2008-06-01
提出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和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起草人:郭肇基、朱明华、姜兆庆、徐志强
页数:24页
出版社:Headlamps equipped with gas - discharge light sources for motor vehicle
出版日期:2008-06-0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98-2003《关于批准装有气体放电光源的汽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删除了管理条款;---增加了检验规则,并修改了试验方法。但是,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测试屏幕(右侧行驶)、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试验程序、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机械磨损试验方法、粘胶带附着力试验、制造商一致性检验的*低要求则与上述法规一致。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G
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和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肇基、朱明华、姜兆庆、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