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
1.1
和N类型的机动车辆以及所有装有部分或整体驾驶室的其它少于四个车轮的机动车安装的后视镜。
1.21
下列机动车的后视镜安装:
121
和N类型的机动车辆;
122
装有部分或整体驾驶室的所有其它少于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Ⅰ后视镜
2
定义
只适用于本法规。
2.1
“后视镜”是指一种能在165条中规定的视野内,映出车辆后方及侧旁清晰景象的装置,不包括潜望镜这类复杂的光学系统。
2.2
“内后视镜”是指21条中定义的,可安装在车辆的乘客车厢内的装置。
2.3
“外后视镜”是指21条中定义的,可安装在车辆外部的装置。
2.4
“监视后视镜”是指不同于21条中定义的后视镜,提供不同于165条中所规定的视野,它可以安装在车辆的里面,也可以安装在外面-
2.5
“后视镜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