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其他要求
4.6.1︰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应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大总质量的25%,
4.6,2︰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ü不能超过其*前轴至*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4.6.3﹑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 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 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 500 mm.
4.7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4.7.1低平板专用半挂车的要求
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应符合4.1一4.6 的要求,但车辆宽度*大限值为3 0o0 mm.4.7.2消防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用作业车的要求
4.7.,2.1车辆长度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宽度和高度不应超过表5规定*大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