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有关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О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 15766.1--2000 idt IEC 60809;1995)
ECE 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规定3术语和定义
GB 47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装置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装置:a)商标名称或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c)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
5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妳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5.1.3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应符合GB 15766.1或ECE R37规定。
5.1.4︰装置中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裴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操作。
5.1.5不可更换光源装置的标称电压为6 V,12V或24V,它们的光电性能由制造商和用户商定。5.1.6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