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 (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z、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惇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 ssion monitoring.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CEM。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
满量程span 《full 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大测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