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检测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11月 24 日令第 393 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1.【规章】《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 号公布)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1-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