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直流和压缩空气驱动的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装于机动车辆上的喇叭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N.LaL,L。类机动车。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IEC651—1979声级计
lEC 225—1966声与振动分析用1/1倍频程、1/2倍频程和1/3倍频程带通滤波器3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性能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0.2 s.
3.1-2声压级
3.1.2.1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 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 dB(A)。
3.1.2.2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刺叭在距离喇叭2 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25 dB(A)。
3-.1.2.3在频率为1800——3 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 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5 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 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