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STM F963提出了推车和婴儿车的安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标识要求,以尺可 能地减小此类产品产生的危险。
1)通用要求在按照本标准进行试验,均不得出现16CFR1500.48和16CFR1500.49规定的危险**和边缘。
2)小零件在按照美国ASTM F963认证标准进行试验前后不得出现16CFR1501规定的小零件。
3)化学性质产品上的油漆和表面涂层应符合16CFR1313。
4)材质测试前,所有暴露的木制部件应光滑,无毛刺。
5)锁定机构可折叠的产品应设计锁定机构或其他结构以防止产品在安置于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时突然折叠。具有防止以外折叠的锁定机构的产品应进行测试。在测试中和测试结束时,产品仍应锁定在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
6)折叠机构婴儿车如果有在中间折叠的铰链用于将产品保持在正常使用位置的,应需要两个不同、独立动作才能操作折叠动作。
7)开口在厚度小于9.53mm(0.375in)的硬质材料上完全穿透的开孔或开槽,如果 能通过5.33mm(0.210in)直径的圆杆,则应也能通过9.53mm(0.375in)直径的圆杆。厚度小于9.53mm(0.375in)的硬质材料上的开孔或开槽,如果尺寸在5.33mm(0.210in)和9.53mm(0.375in)之间,但是受到其他硬质表面的作用插入深入不超过9.53mm(0.375in),则是允许的。测试时产品应处于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
8)剪切、切割、挤伤当产品处于生产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时,其设计和结构应能防止乘骑者因部件转动、固定点、滑动、节点、折叠或其他活动件产生的剪切、切割、挤伤伤害。硬质部件在其活动范围内的可触及边缘如能插入大于5.33mm(0.210in)直径的圆杆,但不能插入9.53mm(0.375in)直径的圆杆,也能引起剪切、切割、挤伤的危险,则不允许。以上要求不适用于附件的调节,比如遮阳蓬,存贮门,篮子等。
9)暴露的螺线弹簧乘坐者可触及的暴露螺线弹簧,如果簧圈之闾的间隙在静态负载试验时大于等于5.33mm(0.210in),则弹簧应被覆盖或采取其他防止陷入伤害的设计。
10)保护性元件对于儿童不能用食指和拇指或牙齿抓住,咬住的元件,对锐利边缘,锐利**、间隙起保护作用的盖帽、套子、插头等或者与相邻车体元件之间间隙大于等于 1.00mm(0.040in)的元件,在进行拉力测试时不能脱落。
11)刹车要求产品应有刹车装置。在测试时,刹车装置应生效并且能防止被刹车轮转动大于90°。当儿童根据使用说明处于车内时。刹车装置不能被儿童松开。
12)静态负载推车应能承受222N(50lbf)的静态负载,负载施加的位置应大约处于乘坐者位置居中。婴儿车应能承受440N(100lbf)的静态负载,负载施加的位置应大约处于乘坐者位置居中。两用推车/婴儿车应根据产品安装的情况施加合适的静态负载。所有情况均应测试。婴儿车上的可增加的座位应承受220N(50lbf)的静态负载,负载施加的位置应大约处于乘坐者位置居中。测试后不能出现本标准规定的不可接受情况。如果有多个乘坐位置,则应同时对每个乘坐位置施加规定的负载。
13)稳定性在测试时产品应在保持相应的测试面上,不得倾翻。产品在倾斜测试面上应保持在生产商推荐的位置上。如果有多个乘坐位置,则应在*不利或*易于不合格的位置上施加规定的负载。产品上由生产商提供的用于携带包装材料的附件应在空载和满载情况下分别测试,测试时乘坐位置施加规定的负载。
14)限位系统本标准所有适用的产品,除仅供婴儿用的推车外,均应装有限位系统, 限位系统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脱开。限位系统应包括腰部和裆部限制。
15)美国ASTM F963认证要求推车如果仅供婴儿用,则不需要限位系统。.如果有坐起靠背附件或其他元件表明可供比婴儿大的儿童使用,则必须有限位系统。
16)婴儿车限位系统应预装在婴儿车的某个部件上。
17)两用推车/婴儿车应按照相应的推车和婴儿车的功能安装限位系统。
18) 限位系统所有限位系统进行测试。离近机构分离或滑动不得超过25mm(1in)。拉环不应在连接点脱落。测试结束时,CAMI的测试人应完全松开。限位系统的移动不能超过51mm(2in)。
19)乘坐者保持力推车或者具有倾斜推车位置的两用推车/婴儿车在处于座位位置时,测试时,在乘坐者保持方向上缘以下的有界外部开口(孔洞)应能完全通过测试探头。
20)具有倾斜推车位置的产品应有不可拆卸的部件以保证其符合标准的要求,除非只有在安装上可拆卸部件时,产品才能调节至倾斜推车位置。
21)不可拆卸是指乘坐者保持空间,只有在产品被破坏或使用工具时才能被拆下。
22)婴儿车上汽车座位的连接装置连接装置在测试时产品上不得出现破裂部件,也不允许汽车座位完全从婴儿车上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