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决议(EU) 2018/2013 ,确认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又称3-亚苄基樟脑)(EC号239-139-9,CAS号15087-24-8)为SVHC物质,3-亚苄基樟脑属于内分泌干扰性(Article 57(f)-环境)类物质,符合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1 | 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 | 239-139-9 | 15087-24-8 | 内分泌干扰属性(条例57f-环境) |
2016年2月29日,3-亚苄基樟脑由于其内分泌干扰属性符合REACH法规第57(f)条款,被作为第十五批评议物质进行评议,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被加入到第十五批候选物质清单中。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1.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2.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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