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标准及法规要求
2011/65/EU有害物质及限值要求: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大允许浓度为:
限制物质 | *大允许浓度 |
---|---|
铅 | |
汞 | 0.1 % |
镉 | 0.01 % |
六价铬 | 0.1 % |
多溴联苯 | 0.1 % |
多溴联苯醚 | 0.1 %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 0,1 %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 0.1 %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 0.1 %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 0.1 % |
RoHS2.0
RoHS 2.0 (2011/65/EU)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于2013年1月3日正式实施(2002/95/EC同日废止),RoHS 2.0 在原RoHS指令的基础上将产品范围扩大到十一大类,要求各成员国确保EEE以及包括其维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电缆或者升级其功能/容量的部件等符合新指令 要求。RoHS 2.0对均质材料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起草必需的技术文件,依据第 768/2008/EC号决定附录II中规定的模型A执行内部的生产控制程序,同时还需提供符合性声明,产品合格后才可以在终端产品上加贴CE标志。
同时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10年。指令涉及41条豁免项目,并且会不断进行更新。
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 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管理办法采取了“两步走”方 式,**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
配合管理办法实施的标准包括: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被GB/T 26572-2011取代),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被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取代)。SJ/T 11363-2006中规定,每个检测单元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 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依据SJ/T 11364-2006,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均质材料中不含,或含量在SJ/T 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即含量超过SJ/T 11363-2006 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如下表所示。
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即全部标注为“○”,则按如下左图绿色环保标示;否则按如下右图标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要求,然后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国推ROHS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简称国推ROHS认证(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的《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已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为 了配合国推ROHS的实施,制定了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和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两个标准。
国推ROHS认证采用统一的产品目录、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志等,适用于整机、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等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将加贴国推ROHS认证标志,并获得C-RoHS 证书。
各认证模式要素一栏表
认证模式 | 样品检测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 适用产品 | ||
---|---|---|---|---|---|---|
送样 | 抽样检测 | 自我声明 | ||||
模式一 | √(型式试验) | √ |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 | |||
模式二 | √ | √ | √ |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 | ||
模式三 | √(优化检测) | √ | √ | 整机类和组件类(复杂产品) | ||
模式四 | √ | √ | √ | √ | 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
美国RoHS
S.B.20/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加利福尼亚州于2003年9月制定《电子废物再生法》(S.B.20/50),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 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H.R.2420(EDEE)(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H.R.2420法案是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 Burgess于 2009 年5月14日提出《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nvironmental Desig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Act (EDEE) Act EDEE法案),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 一的管控法规。EDEE法案将在联邦层级上对美国所有州的电子电气设备限制法规进行统一规范。HR2420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 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 超过重量的0.01%,将不得制造。
韩国RoHS(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韩国政府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管制的范围包括:所有的电子电器产品与废弃车辆。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 十大项电子产品中,六种限制物质及限量与欧盟ROHS相同。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日本RoHSJIS C 0950(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日本《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化学物质含有标识方法》,简称J-MOSS。针对RoHS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应依照日本工业标准JIS C 0950:2008对产品进行标示,六项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欧盟RoHS指令限制规定或虽含有有害物质但属于豁免项目的电子电气设备,可标示绿色“G”标 志。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准,则产品须标示橙色“R”标志,并于此标识之下方或左方注明超出含量之有害物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