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超市购买的
冰糖里有一根白线,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称李某是为了索赔而购买商品,违背诚信原则,不应赔偿。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退货并赔偿1000元。
冰糖里有一根白线
起诉超市要求赔偿
今年3月7日,李某在沈阳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盒沈阳含怡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含怡单晶体冰糖,买后发现包装盒内竟然有一根很长的白线,与冰糖相互连接。
李某向超市的服务台投诉,对方表示会及时联系厂家尽快给予解决。但经过多次沟通,厂家承认是在包装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他超市出现过多起类似的事件,换货可以,但是不同意赔偿。
3月15日,李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
超市称对方明知而购买
违背诚信不应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方面称,购物小票只能表明超市曾向不确定的个人销售过涉案品牌的商品,而不能证明李某提供的就是超市销售的商品原物,也无法证明李某就是购买商品的特定个人,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
李某在超市多个门店同时购买多种问题的商品,提起诉讼,其主观想法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其对商品问题明知而坚持购买,说明其对商品的质量状况是认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超市否认销售过涉案商品,称销售商品均有合法正规的进货途径,产品质量经过严格把控,在进货时要求厂家提供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资质性文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所称的异物是白线、纸壳、塑料皮,不属于异物,更不属于掺假、掺杂,不会导致产品出现食品安全等质量问题,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影响正常食用。
超市方认为,李某故意通过涉案商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法院判超市退货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我国 食品安全法对“异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异物”应当是非食品加工工艺所必需的,无法保证食品食用安全,可能会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
李某提供的涉案商品盒中,肉眼可见塑料、纸壳、线等物质,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质是涉案商品生产工艺所必需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物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涉案商品来说,应当属于“异物”.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中存有“异物”,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超市发票或小票即顾客购买商品的凭证,李某持有购物小票,购买的商品又是普通消费品,在没有其他反证情况下,应认定李某即商品购买人。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给李某退货,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