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
2009年前后,何某为使自己所生产的豆芽销路好,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陆续添加"无根豆芽生长剂"、"**亮白快速王"等添加剂,然后由其丈夫谭某将豆芽卖出。
2011年6月,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豆芽制品生产加工户培训整顿会",谭某参加了会议,并将生产豆芽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添加剂的会议内容告知了何某。二人经商议,暂时不再向豆芽中添加"无根豆芽生长剂"等添加剂。但是仅仅一个月后,因为豆芽销量不好,二人又决定恢复添加行为。
2013年8月,城固县公安局在对何某、谭某夫妇的豆芽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豆芽成品和"无根豆芽生长剂"121支、"**亮白快速王"15袋、增白粉1袋等物品。经鉴定,从何某处提取的豆芽及"无根豆芽生长剂"均检测出6B苄基腺嘌呤及4B氯苯氧乙酸钠,属国家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
案件提起公诉后,鉴于何某、谭某二人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谭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何某、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生产、销售豆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