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临渭检方提示:不当使用面粉增白剂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检网 2021-11-15
     兰某某在自己家中从事小麦 面粉加工,为了增加面粉白度,提升销量,兰某某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加工面粉时利用粉料微量喂料器,将 增白剂添加到面粉内。经 检测增白剂中含有 过氧化苯甲酰,国家明令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完毕,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卷材料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审查全部案卷后,将被告人兰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起诉至临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面粉加工业。
 
    据了解,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可列入允许使用,而辖区内此类案件多以家庭小作坊形式生产加工制作面粉,涉案人员对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认识不清,加之添加增白剂的面粉销量好,利润高,驱使其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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