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游客”在沃尔玛买到过期食品?原是职业打假人

百检网 2021-11-15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赵曌5月15日下午2点多,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的 沃尔玛超市碧 海南路店。 消费者程涛(化名拿着刚结完账的7盒 立顿 奶茶,怒气冲冲来到顾客 服务台,声称买到过期商品,并索赔4000元人民币。
 
    索赔无果,程涛于次日向观山湖区市场 监管局碧海分局递交 投诉书。与此同时,之前还自称是从外地自驾到贵州旅游的他,向多彩贵州网记者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职业打假人。
 
    17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碧海分局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程涛与超市相关责任人正面对峙。
 
    三天的角力,*终金阳沃尔玛超市承认售卖过期商品,同意支付程涛1600元赔偿款,此事才算是得以“了结”。
 
    消费者程涛(化名向记者展示所买到的过期商品

    沃尔玛里 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苦等两小时无处理结果
 
    “你看看,这些是不是都过期啦?就是在沃尔玛买的!”5月16日,程涛以“消费者”身份找到多彩贵州网记者,希望记者就沃尔玛超市卖过期食品一事进行报道。他脸上的怒气似乎还未散去。说话间,他将一个塑料袋推搡到记者面前,里面是他前**在金阳沃尔玛超市买到的7盒立顿经典醇奶茶。
 
    记者发现,7盒奶茶包装盒上打印的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11月9日,按照盒身标明的18个月保质期计算,这批奶茶在2016年5月9日便已经过期。也就是说,程涛买到的这批奶茶,已经超过保质期一个星期。
 
    根据程涛提供的收银机小票,这批奶茶确实出自沃尔玛超市碧海南路店。
 
    根据产品包装盒上的日期推算,程涛所买到的奶茶确实已经过期,收银小票显示,这批奶茶确实出自金阳沃尔玛超市
 
    程涛告诉记者,自己和朋友是从外地自驾到贵州的游客,5月15日下午2时许,他和朋友到位于观山湖区碧海南路的沃尔玛超市购物,付款后装袋时才发现所购买的奶茶已经过期。“沃尔玛居然卖过期食品!”还没走出超市的程涛随即带着包装盒来到超市的顾客服务台理论。
 
    负责接待的是一位吴姓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没多久,该工作人员便以“需要向领导汇报然后进行调查”为由离开了服务台。程涛等了将近两个小时仍不见其踪影,也并未得到超市方面的任何答复。
 
    “故意回避,拖时间!”超市的“不作为”让程涛气不打一处来。下午4时许,在超市前台等待了两个多小时的程涛提着过期的奶茶愤愤离开超市。
 
    金阳沃尔玛超市

    要求赔偿4000元
 
    超市疑惑“为什么有四张小票?”
 
    有意思的是,程涛向记者提供了4张收银小票,付款时间分别是15日的13:54分、13:57分、14:02分和14:03分,分别通过超市的9号、7号、13号收银终端结账。奶茶单价23.9元,7盒总价167.3元。
 
    程涛说,他要求超市赔偿4000元。
 
    “他拿着四张小票过来,要求赔偿4000元。”同一个人,买了同一种商品,为什么会出现四张小票?此前受理程涛投诉的吴女士满腹狐疑。
 
    程涛提供的4张小票收银时间相近,并在不同收银终端付款,据此,他向超市索要4000元赔偿
 
    程涛说,他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吴女士这才“明白过来”4张小票的用意。在她的表述中,前来索赔的程涛“态度蛮横强硬”,“简直是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吴女士没有否定程涛的行为,但她推测,这起纠纷显然早有“预谋”。
 
    16日,记者随程涛再次来到金阳沃尔玛超市,一位自称是主管职务但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接待了程涛,她表示,经过调查,7盒过期奶茶确实是因为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下架才导致售出的,超市愿意原价退货并支付程涛适当的赔偿。
 
    “赔多少?”程涛问。
 
    “几百块钱。”该主管称这是自己权限范围内所能做的决定。
 
    “不行!”显然,程涛对于超市方面提出的“和解”并不“买账”。
 
    这一次,他坚持索要至少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就是1673元。依据仍然是《食品安全法》的第148条规定。
 
    双方各执一词,索赔无果的程涛再次愤然离开。
 
    在程涛同伴的“带领”下,记者在金阳沃尔玛超市发现了另一件过期商品
 
    带着记者逛超市,迅速找到过期商品
 
    “消费者”暴露身份,他是职业打假人!
 
    “里面还有过期商品。”走出超市,程涛的一句话,让记者吃惊不已。为了让记者相信,他提出可以让同伴带领记者去“找”。
 
    再进超市,记者跟在程涛同伴的身后,拐过几个弯径直来到一组摆放糖果的货架前,他轻车熟路。
 
    当着记者的面,程涛的这位同伴环顾了一下四周,然后装作选购商品,蹲下开始翻找。很快,在一堆糖果盒子当中,他“准确”地拿出一盒“麦芽黄晶棒”棒棒糖递给记者。包装盒上显示“制造20141102,有效20151101。”这盒还摆在超市货架上的棒棒糖,已经过期半年多。
 
    随后,该同伴将过期的棒棒糖放回原货架。他并没有顺手放在外面那层,而是显得有些细心地把它“藏”在了*后面,这才带着记者离开。
 
    这时,面对记者的猜疑,他不得不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他们不是游客,是职业打假人。
 
    当天下午,程涛一行又马不停蹄地来到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碧海分局,一纸投诉,将沃尔玛“告”到了属地的执法部门。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受理投诉后,会依法对超市进行调查,然后组织双方调解。
 
    根据何莉提供的《商品保质期检查登记表》,沃尔玛超市对于商品保质期的检查有严格规定
 
    执法部门抽查 超市确有临期商品

    超市工作人员怀疑:过期商品系蓄意带入
 
    17日上午,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碧海分局消费者协会会长罗勇带着执法人员来到沃尔玛。
 
    对于此前程涛等人“找”到的过期半年的棒棒糖,何莉直呼“不可能”。根据何莉介绍,沃尔玛超市对于商品保质期的检查有严格规定,根据商品保 质期的不同,检查频率各有长短,对于即将过期的“临期商品”,会先转到专门的货架,降价出售,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下架。为了完成这项工作,超市每组货架都 安排了专门的“店中店责任人”。
 
    超市的每组货架都有固定的“店中店责任人”,负责补货、整理,以及商品保质期的检查处理
 
    何莉的工作,便是督促“店中店责任人”按规定完成检查、下架工作。在她向多彩贵州网记者出示的一份大约一周前的《管理层保质期检查表》上,关于“麦芽黄晶棒”的记录,*近的到期日期为2016年6月1日。表格内容显示,在5月16日的检查中,何莉发现该商品“未转临期”,便在“例外情况”一栏作了特别标注,并督促“店中店责任人”尽快处理。
 
    “过期半年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出现!”对此,何莉*为肯定。她坚信:“过期半年的棒棒糖**不会是超市的东西。”
 
    在何莉提供的《管理层保质期检查表》上,关于“麦芽黄晶棒”的记录,*近的到期日期为2016年6月1日,她特意标注了“未转临期”
 
    经抽查,程涛的同伴带着记者找到的那盒过期的糖已不见踪影,而一盒将在两天后过期的蛋糕出现在执法人员的手上。按照沃尔玛自己的临期商品管理条例,此类商品也应该做下架处理,却被抓了“现行”。
 
    超市合规主管何莉承认,确实存在个别因工作人员疏忽遗漏的情况。
 
    何莉透露,在超市每两个月的定期盘点中,偶尔会发现“多出来的商品”,“在进货单上没有记录,有可能是有人带进来的。”她始终不排除对于职业打假人蓄意“调包”、“外带”、篡改商品标签的怀疑,但是也确实拿不出确切的证据。
 
    就在记者采访何莉的间隙,她的微信群里收到一条信息:“职业打假团伙3人刚离开我店请大家注意。”信息来自于沃尔玛贵阳人民广场店。记者发现,信息中照片上的男子,正是程涛。
 
    何莉的手机微信信息显示,17日上午10时许,职业打假人程涛一行“现身”沃尔玛贵阳人民广场店
 
    超市终认赔,“打假人”拿钱走人

    工商部门:商家须“责令整改”售卖过期产品可重罚
 
    临近中午时分,程涛再次来到沃尔玛超市碧海南路店。在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碧海分局消费者协会会长罗勇的斡旋下,程涛和超市相关责任人坐在了调解桌的两端。
 
    *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程涛所要求的10倍赔偿,去掉零头,由超市支付1600元赔偿款。领到赔偿款后,程涛和同伴第三次离开了沃尔玛超市。
 
    随后,罗勇责令超市负责人“责令整改”,携带相关执照、证件到市场监管局处理后续事务。罗勇表示,对于超市售卖过期商品的既有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作出处理。
 
    金阳沃尔玛超市设有专门的临近保质期商品专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据介绍,超市会对“临期商品”粘贴专门的标签和条码,以提醒消费者,并做降价处理
 
    双方的纠纷至此告了一个段落。商家选择“息事宁人”,*终“成全”了职业打假人的诉求。
 
    专业律师:职业打假人或是“两面人”

    “合理维权”到蓄意诈骗的“以假打假”仅一步之遥
 
    “关于职业打假人,简单点说,就是根据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商家的处罚的规定,先购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后向商家或经营者提出高额赔偿,并此以为生的一群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张青龙对于这个群体的定义,并不难懂。
 
    据张青龙的观察,所谓的依法打假,偶尔也会打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捕捉生产企业、商家对新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敏感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达到其目的。
 
    “对于这类职业打假人,其行为有时可能从道德层面不能得到大众的支持,但法律却没有明文禁止,当然也不会刻意去保护或支持。”张青龙认为,从某种层面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可以促进商品生产企业、商家、经营者学法、守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同时还可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实施和完善。

    张青龙律师提醒商家,树立法律意识,懂法守法,严格进货渠道,不买假卖假
 
    但张青龙也表示,由于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以高回报为**追求目标的,因此并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敢于冒高风险,通过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获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然后高价索赔以牟取利益。
 
    针对何莉提到的疑似调包、篡改商品标示、涂改商品生产日期等行为,张青龙认为,对于这一类“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法律坚决不予以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坚决处理和打击。“如调包行为,对于多次作案的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篡改商品标示、涂改商品生产日期等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形,依照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他说。
 
    张青龙建议,商家应当熟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树立法律意识,懂法守法,严格进货渠道,不买假卖假;对过期商品及时下架并销毁处理,对因运输或保存过程中损坏的商品及时维修或者返回厂家换货……让意图不轨的职业打假人“无假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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