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办法》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