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
说明书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办法》中明确,生产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企业质量管理运行等相关记录。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委托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同时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
不得与有毒物一同储藏
《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企业应建立销售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销售去向和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依法从事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填写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书面记录和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和撕毁,不得经营来源不明、标签标识不规范、掺假、过期、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来源不明物质一同储藏和运输。
食品添加剂使用
实行备案制
《办法》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备案制。使用者应到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相应的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备案,明确其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加工的食品名称,所用添加剂的作用及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当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添加剂,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进货查验记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掺杂、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使用记录”;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再次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
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