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董思文 发自宁夏 近日,宁夏
《规定》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以及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宁夏的实际而制定,旨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罪名及移送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包括配置、销售假药的;生产(包括配置、销售的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规定》还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在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中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检验检测、受理举报投诉、案源线索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将《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函》及相关材料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应当及时派员联合开展初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通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关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案件移送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收缴收据等应当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交流执法办案信息,完善衔接工作规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办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及有关专业性问题等咨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行刑衔接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稽查局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由侦查监督处负责、自治区公安厅由治安总队负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联络员,负责通报线索、工作动态及信息,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强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信息共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的信息,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软件的要求,在10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切实做到准确规范、衔接紧密、共享及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日常督查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建立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