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报网讯 日前,河北省政府食安办下发《关于加强
实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检验检测等准入制度
通知规定,河北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将实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检验检测等准入制度。进入河北省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食用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签订“场地对接”协议,互认检测结果
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将探索推行协议机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与供货方签订协议,应当明确供货方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退货等责任。应当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
鼓励市场主办者与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主要产地、基地签订“场地对接”协议,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采取方便入市措施,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鼓励经营者与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食用农产品合作社、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
通知要求,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检。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加强监督抽检,及时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案件。
强化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