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明确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物质

百检网 2021-11-23
      依据卫生部相关的卫监督函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国质检食监函,明确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物质,包括墨西哥仙人掌、活性碳、海猪(荷兰猪、黑豚、豚鼠)肉粉,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绿茶籽油、南瓜籽油、羊胎盘、肌酸、竹炭、莲芯及莲子芯精华、L一精氨酸、冬虫夏草、苦荞油、苦荞黄酮、养殖梅花鹿的鹿茸、鹿角、鹿胎、鹿骨、酪蛋白酸盐、左旋肉碱、鹿角和龟甲、西洋参、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赤芝)和紫芝、鱼肝油、薰衣草、大豆异黄酮、罂粟种子、褪黑素(松果体素)。
《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物质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物质名称依据说明
墨西哥仙人掌卫生部关于对仙人掌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监督管理请求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5号)
活性碳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 2003.2.17)
海猪(荷兰猪、黑豚、豚鼠)肉粉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 2003.8.11))
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 2004.3.4)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
绿茶籽油、南瓜籽油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绿茶籽油和南瓜籽油管理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08〕35号)
羊胎盘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
肌酸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3号按照《运动营养食品 食用肌酸》(QB/T 2834-2006 ),肌酸可作为运动营养食品原料。
竹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莲芯及莲子芯精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 
L一精氨酸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应符合GB2760的相关要求。
冬虫夏草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26号)
苦荞油、苦荞黄酮卫生部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50号)
参茸酒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参茸酒等产品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910号)
养殖梅花鹿的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
酪蛋白酸盐卫计委发布关于酪蛋白酸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517号) 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的相关要求。
左旋肉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作为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14880的相关要求。
鹿角和龟甲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西洋参卫计委《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破壁灵芝孢子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390号
灵芝(赤芝)和紫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450号
鱼肝油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薰衣草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年3月9日)
大豆异黄酮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
罂粟种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
褪黑素(松果体素)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生命力脑白金”处理意见的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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