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混合后的农药不能起化学变化,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和和化学性质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所以农药在使用时要特别注意混合后的有效成分、乳化性能等是否发生改变,因为这直接影响药效的发挥。所以农药的混用不是简单的混合,而是通过科学的方式化学结构和性质,通过验证来保证对人畜、环境的安全,防止或延缓害虫产生抗药性。
二、田间混用的农药物理性质应保持不变。若混用后出现分层、絮结和沉淀或悬浮率降低甚至有结晶析出,这样都不能混用。
三、复配混用后应降低对人畜、禽鱼类的毒性和对天敌和其他有益生物的危害。有些农药混用后药效提高了,但毒性也增加了,如马拉硫磷是对人畜安全的,易被人畜体内的生物酶分解。但与敌敌畏、敌百虫等混合使用时敌敌畏、敌百虫抑制该酶的活性却产生了较高的毒性。因此这种情况也不能混用。
四、复配混用后要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防治靶标,从而达到扩大杀虫谱的作用。例如杀虫剂与杀菌剂混用,防病又治虫,杀虫剂与杀卵剂混用,虫卵兼治。
五、复配混用后在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应低于单用农药。
六、复配混用后应使农民降低使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