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百检网 2022-11-09

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环境噪声检验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7691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 1238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ISO 9141道路车辆—诊断系统

ISO 13400道路车辆—基于互联网协议(DoIP)的诊断通讯

ISO 14229道路车辆—通用诊断服务(UDS)

ISO 14230道路车辆—基于 K 线(DoK-Line)的诊断通讯

ISO 15031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ISO 15765道路车辆—基于 CAN(DoCAN)的诊断通讯

ISO 27145道路车辆 实现全球范围内统一的车载诊断系统(WWH-OBD)通信要求

SAE J1850B类数据通讯网络接口

SAE J1939串行控制和车辆网络通讯的推荐实际应用

SAE J1979E/E诊断测试模式

3 术语和定义

GB 18285、GB 3847、GB 18352 和GB 1769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motor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agency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开展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及排放定期检验工作,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3.2

排放注册登记检验 emissions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拟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汽车进行的排放检验。

3.3

排放定期检验 periodic emissions inspection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定期进行的排放检验。

4 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

4.1 系统组成

4.1.1 检验机构应配备与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检验设备和配套软件,并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4.1.2 系统组成应包括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校准和比对等过程必要的设施及仪器。

4.2 设备技术要求

4.2.1 一般要求

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18285 和GB 3847 的相关要求。

4.2.2 外观检验

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并配备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具备车辆信息查询、检验项目填报、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数据查询、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网实时数据传输。

4.2.3 OBD 检查

4.2.3.1 OBD 诊断仪应至少具备车辆及 OBD 信息检查、故障代码获取、就绪状态描述、OBD 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IUPR)相关数据记录、实时数据流读取及打印等功能。

4.2.3.2 OBD 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

4.2.3.3 OBD 诊断仪应支持但不限于读取符合以下通信协议的车辆OBD 信息:ISO 9141、ISO 13400、ISO 14229、ISO 14230、ISO 15031、ISO 15765、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 等。

4.2.3.4 OBD 诊断仪应满足基于 ISO 9141 通讯协议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的要求、基于 ISO 14230 通讯协议需同时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和快速初始化的要求。应基于 CAN(ISO 15765 或 SAE J1939 或ISO 27145)通讯和 K 线(ISO 14230)通讯的波特率(250 kbps 或 500 kbps)进行自动检测和匹配的要求。

4.2.4 排气污染物检测

4.2.4.1 一般要求

4.2.4.1.1 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在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详细记录。

4.2.4.1.2 每套排气污染物检测系统应配备至少一套 OBD 诊断仪,并同时具备接收 OBD 诊断仪传输数据的功能。

4.2.4.2 排气分析仪

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具备日常检查功能,检查项目符合附录 A 的相关要求;

b)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要求检验机构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废气应通过管路排出操作间外;

c)使用转化炉原理测量氮氧化物的排气分析仪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应确保转化炉正常启动且NO 转化剂组件有效工作;

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7.5 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 3.5 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e)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

4.2.4.3 气象站

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数据按标准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

4.3 检验软件

4.3.1 检验软件应符合GB 18285、GB 3847 和HJ 1238 的相关要求。

4.3.2 检验软件应具备**性、完整性。

5 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

5.1 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通过的应锁止,检查通过后解锁。检查记录应自动生成保存,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传输。检查项目和周期见附录A。

5.2 每天首次排放检验前,应进行设备预热、自检。如任一项目没有通过,系统应锁止,自检通过后解锁。

5.3 每次排气污染物检测前,排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应进行设备校正。

6 标准物质

6.1 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信息应按照HJ 1238 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保存和传输。标准物质存放条件应能保证其溯源性不受影响。

6.1.1 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

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6.2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

6.3 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气体成分应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要求。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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