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作为“四有两责”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落实“四个*严”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伴随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系统外食品承检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也就成了一种有益的补充和趋势,而如何有效地“借力”,笔者认为应念好选、管、公“三字诀”。
一是遴选。系统外食品检验机构,包括相关政府实验室以及第三方食品承检机构,业态多元,数量众多,但检验能力和工作质量参差不齐,而如何通过招标实现“不买贵的,只买对的”,这就要在能力和价格中体现兼顾。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综合审核承检机构获证资质和参数、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验环境以及实验室质管体系建设,还要参考其在业内的口碑,即承担各类食品抽检任务的经历、能力验证以及相关综合评价;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合理的价格。食品检验是一项严谨的科学工作,必然存在抽样成本、仪器损耗、标品使用以及相关检验结果复核等,也就必须要有合理的价格成本作为基础。我们在遴选中,不能一味追求低价,而是要对检验任务要有合理的“价格底数”和明确的“价格红线”。能力越强,越接近“价格底数”的机构应优先选择,而突破“价格红线”的应谨慎评估。
二是管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关系民生,监督抽检直接作为食品监管执法依据,承检的全过程必须合法、规范、准确。作为委托任务的部门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承检机构的管理,要着力加大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四不二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飞行检查。检查中既要有查证式的现场查证,也要有实操式的操作验证,还要开展一定比例的留样复测,以此动态的了解掌握相关承检机构在任务推进中的能力、管理、质量水平,从而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偏差。
三是公开。信息公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其本身就是*好的管理。现在很多承检机构不怕罚款,但怕不良信息的公布曝光。因为这些信息的公布会引起其不良口碑的沉淀,*终导致其出局。所以信息公布,**要坚持每查必公;其次要推进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完成评定结果的定期公开;还要突出承检机构查处信息的“共享”公开,一地查处,各地“共享”,从而倒逼承检机构只有合法规范诚信和不断提高质量“一条路可走”。当然,对于在检验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是违反相关食品抽检工作纪律的,要坚决启动退出机制。
只有通过上述三点的多重梳理、动态管理,才能真正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食品检验市场良性竞争环境,形成系统内外,“不为我有,但为我用、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良好局面,从而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供更为有效的技术监管“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