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活动。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分为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和中长期阶段评估两个阶段。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处置结束期间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开展的评估,包括对应急处置过程的梳理、评估事件造成的短期生态环境等影响,核定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中长期阶段评估是指在应急处置结束后至生态环境恢复至事发前水平期间开展的评估工作,包括评估事件造成的长期生态环境等影响,制定以消除事件生态环境影响为主要目标的环境修复或恢复方案,以及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或者恢复的效果。
第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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