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功能区划

百检网 2022-12-13

**章总则

1.1 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开展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以及《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总体要求和标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东莞市区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并建立“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5﹞120号)关于区域主体功能区划的定位、《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4﹞1号)“全面加强和细化环境功能区划管理,有效调控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要求,从省层面和市层面上明确区域空间管控理念,以优化东莞市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保障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区划目标

根据东莞市国土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分异规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科学分析、准确界定各区域的主导环境功能,把国土空间依次划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环境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以及环境重点准入区。通过分区制定环境管理要求和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促进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格局。

1.3 区划原则

1、科学评估,尊重自然

根据东莞市自然环境基本特征和空间分布规律,综合评价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结合发展趋势的预测,以及人类生存、生活、生产、发展对环境功能不同需求的评估,科学确定环境功能。

2、统筹协调,科学引导

统筹考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区划的衔接,协调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等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相关部门已有管理模式衔接,明确不同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优化各类环境功能布局。

3、突出主导,优化格局

以突出体现分区主导环境功能为主,兼顾分区多重环境功能,制定有利于保护与提升主导环境功能的环境管理目标和对策,保障环境安全,从大局出发,优化保障生态安全和人群生活生产健康的空间格局。

4、全面整合,重点控制

依照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要求,全面、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各环境要素以及资源开发与发展需要,从全局出发,大程度地将环境敏感要素与资源开发、工业发展等特殊区域与环境功能分区结合起来,明确环境敏感区和发展规划目标区与环境功能区的关系。

5、调控保护,引导发展

在科学评估环境功能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经济发展地域的要求,遵循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原则,统筹协调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1.4 区划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全国环境功能区划纲要》(2012);

3.《环境功能区编制技术指南》(2013);

4.《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8.《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9);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

10.《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

11.《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

12.《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东府〔2016〕38号);

13.《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09)

14.《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纲要(2015);

15.《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1〕110号);

16.《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东府〔2009〕137号);

17.《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2012〕41号);

18.《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环境规划(2015~2030)》(东环〔2015〕173号);

19.《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旅游发展规划(2015~2030)》;

20.《东莞市生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1〕119号);

21.《广东麻涌华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0)》;

22.《东莞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

23.《东莞市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

24.《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25.东莞市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规划。

1.5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为行政区域所辖陆地范围,包括东莞市全部的陆域和水域,有33个镇街(园区),总计陆地面积2460平方公里。

1.6 环境功能区调整机制

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性,以及生态文明发展的需求,环境功能区的边界、环境目标也会随着发生动态变化,因此,环境功能区划需要动态调整机制。乡镇根据需求制定功能区调整方案,由市环保部门组织进行科学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进行批准。

环境功能区调整应提供调整科学论证报告、矢量数据、图件、登记表等材料,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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