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 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吨的车辆。
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
3.3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