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据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发出“农授粮字第 1081092909A号”令修订《稻米进出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第 3、5 点条文;并自2020年1月1日生效。
申请人申请稻米出口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输出同意文件。申请人申请稻米进口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进口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并应另检具相关文件,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口稻谷或糙米作为种子供田间种植生产使用者,应检附:1.种苗业登记证明文件;2.非基因改造种子证明文件;3.具有品种权的品种,应检附品种权人授权或同意于国内种植的证明文件;4.品种特性说明书。5.种植计划书:应包含种植时间、种植地点、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方式、防范种子外流作法及行销规划等事项。进口稻壳或糙米作为学术交流或试验研究用途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稻米作为样品米、参展或祭祀用等非商业性输入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