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上市需要检测报告吗?食品第三方检测机构

百检网 2021-11-02
食品商品上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要求,如不能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也就是说,食品上市之前需要经过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那么在进行食品检测时,你该知道什么呢?
与2009年《食品安全法》相比,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删除了“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当然,此处更多强调的是检验义务,即食品生产企业是**制造者,有自检和委托检验的义务,必须在二者之间择其一。
 
那食品企业可以申请**吗?以前我们在电视上常听到“中国**产品”等宣传,但实际上国务院于2008年9月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制度的通知》,废止了**制度。所以现在并不存在**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市面上检测企业鱼龙混杂,有的机构承接超出自身资质范围的检测项目,有的机构甚至不具备检测能力,需要食品企业自行甄别。那么,如何选择食品机构该如何避坑?
1、要求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同时留意该公司的检测资质范围是否包括我们所需要检测的项目;
2、不要因为便宜而盲目选择检测机构,部分机构为了提高业绩,以低廉的价格收揽生意,但*后甚至可能连检测过程都没有,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3、在与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以条理性、清单式的条款对该机构的义务进行明确,以便日后产生分歧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甚至还有编造出厂检验记录的情况,还出现过检测数据未出,产品已经销售一空的情况。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那么如何确定食品出厂检测项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及销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9.4”明确规定: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与检验批次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如《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规定,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应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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