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气采集系统的运输管道,未选用负压状态,或 正压状态时的泄漏值为超出500μmol/mol。
二、废气选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采集时,在距排风罩封口面*远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所在位置,调整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具体的规范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的规定执行)。
三、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调整,如遇到以下状况中的一种,应属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出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护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护的;
3、现场随机抽样检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状况下,遇到有两个以上(不含)没有在修护期内的密封点出現可见泄漏现象或超出泄漏评定浓度的。
4、是否依据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护工作,需要依据台账基本资料开展评定。
四、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和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环节中,未选用密封设备或不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 未采用局部挥发性有机物采集措施的(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比例不大于10%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除外)。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VOCs处置设备的(收集的有机废气中NMHC起始排出速度≥3kgh时,应配备VOCs处置设备,处置效率不宜不超过80%;针对重点地区,收集的有机废气中NMHC起始排出速度≥2kgh时,应配备VOCs处置设备,处置效率不宜不超过80%;选用的原材料合乎相关法律法规低VOCs含量产品标准的不在其内)
六、排气筒高度不超过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标准的不在其内),或未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修建排气筒。
七、VOCs有机废气收集处置系统未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同歩运作。(VOCs有机废气收集处置系统发生问题或维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应停止运行,待维修完毕后同歩投入使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无法停止运行或无法立即停止运行的,应设置有机废气应急处理设备或实行其它替换对策。)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有机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置设备的主要运作和维护保养数据,如运作时间、有机废气处理量、工作温度、停留的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核心运作数据。
九、超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排出大气污染。
在厂区门窗或通风口、其它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开展检测。若厂区不完整(若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开展检测,依照检测标准规范标准测得监控点的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何一次浓度值(20mg/m3)超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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