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对排污许可证信息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填、错填现象。特别提醒委托他人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2、依证排污、按证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申报内容 “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确定的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监测记录块进行公开。
3、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监测记录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具体记录内容及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申报内容中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
4、按期上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三)执行(守法)报告”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编制格式参照对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应要求。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
执行报告的编制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
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5、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污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百检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