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该公司主观上不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意图,为何构成违法行为?
因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均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公司客观上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属于违法行为,其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主观并非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如果该公司完成整改,能否免于处罚?
行为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构成免于处罚的法定理由,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该公司以已经积*采取了整改措施为由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理由不能成立。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裁量时考虑了该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对社会影响程度、该公司立即改正的情况及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因素,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行政裁量适当。
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向该公司出具两份处罚决定书构成重复处罚,合法吗?
合法。行为人实施多项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环境行政部门分别作出相应处罚的,不构成重复处罚。
该公司在不同的时间实施了“同一类”违法行为而非“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生态环境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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