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化木的分类,技术条件,检验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与装饰、家具、园林景观等使用的炭化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4 原木检验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 449 锯材材积表
GB/T 1927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采集方法
GB/T 1928 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
GB/T 1929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1932 木材干缩性测定方法
GB 4814 原木材积表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4822 锯材检验
GB/T 13942.1 木材天然耐久性实验方法 木材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
GB 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SB/T 10383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炭化木 thermo- modified wood
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50℃温度热处理而获得的具有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改善的木材。
3.2 炭化温度 temperature used for wood thermal modification
在炭化木生产过程中所保持的*高处理温度。
4 分类
4.1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外级炭化木和室内级炭化木。
4.2 按使用功能分为装饰用炭化木和结构用炭化木。
5 技术条件
5.1 材质指标与外观
5.1.1 炭化木按材质指标及缺陷允许限度分为两个等级,各等级的材质指标及缺陷允许限度要求见表1,亦可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1.2 炭化木表面应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
5.2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 针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 153 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2 阔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 4817 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3 圆木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3炭化木使用分类等级及理化指标要求。
炭化木使用分类等级及理化指标要求见表2。
5.4 承重结构炭化木材质指标
承重结构用炭化木材质指标应符合GB 50005-2003 中第A.1章的规定。
6 检验与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量
炭化木尺寸检量按GB/T 4822和GB/T 144 中有关规定执行。
6.2 材积计算
炭化木材积计算按GB 449 和GB 4814 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其体积公式计算。
6.3 外观等级评定
炭化木外观等级的评定方法参照GB/T 4822,来料加工按双方约定。
6.4 质量检验
6.4.1 取样
按GB/T 1927、GB/T 1928 和GB/T 1929 的有关规定执行。
耐腐性按GB/T 13942.1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衡含水率采用含水率试件
6.4.2 含水率测定
按GB/T 1931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平衡含水率的测定
将试件(6.4.2测试过程烘至绝干的试件,称重后)放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60%±5%的恒温恒湿箱中,吸湿15昼夜后再称重,按GB/T 1931 的有关规定执行。
测得的含水率为温度20℃,相对湿度60%的平衡含水率。
6.4.4 耐性调定
按GB/T 13942.1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5 干缩性测定
按GB/T 1932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1、5.2所列项,以及5.3中的“含水率”。
7.2 型式检脸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产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出厂炭化木应按SB/T 10383 要求标识,并应有使用分类代码、储运图示等。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供需双方约定分类包装,并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时,应分类平整堆放,防止污损,避免雨淋和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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