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地板清洁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木地板等木质表面用清洁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45 绵白糖
GB 1535 大豆油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7044 色素炭黑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2008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3174—2008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及循环洗涤性能的测定
GB/T 13178—2008 金硅面垒型探测器
GB/T 26396—2011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951—2008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2008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肥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地板清洁剂 wood floor detergents
由多种乳化剂除油助剂加工而成,用于清除木地板等表面上的油污及其他污渍的清洁产品。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木地板清洁剂质量安全应符合GB/T 26396—2011 中C类的规定。
4.2 感官、理化性能及去污力指标
产品的感官理化性能及去污力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定量包装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和JJF 1070.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取样品在非阳光直射条件下,凭感官目测检验。
5.2 气味
感官检验。
5.3 稳定性
5.3.1 低温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玻璃磨口试剂瓶中,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5.3.2 高温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玻璃磨口试剂瓶中,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5.4 pH值
按GB/T 6368 规定进行测量测试温度为25℃。
5.5 总活性物含量
按照GB/T 13173-2008 中的7.5.1(A法)规定进行。
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则按GB/T 13173-2008 中7.5.2(B法)的规定进行。
5.6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
按照GB/T 13173-2008 第6章规定进行测定。
5.7 甲醇含量
按照GB 9985-2000 中附录D规定进行测定。
5.8 甲醛含量
按照GB 9985-2000 中附录E规定进行测定。
5.9 去污力
按照附录A规定进行测定。
5.10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 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块状固体清洁剂按QB/T 2951-2008 附录B的规定进行取样,其他类型产品按照GB/T 13173-2008 中的4.2.1、4.2.2和4.2.3的规定进行取样。
6.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按照QB/T 2951-2008 进行。
6.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产品的感官指标、pH值、总活性物含量、稳定性及净含量要求。
6.4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内容。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包装
按照QB/T 2952-2008 的规定执行。
7.2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应防止碰撞,不应倒置装运。
应防雨淋,防暴晒,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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