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复检的事——大家一起学学(推荐)
网友“兰州食品生产华”让我说说复检的事。说起复检,它是近些年特别热的话题。国家加大了食品监督抽检的力度和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力度,随之,面对不合格食品处理的工作越来越多。很多食品企业对自己生产的食品出现不合格多提出异议,纷纷要求复检。国家在复检的问题上也足够重视。去年2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复检提出了明确要求,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又做了明确规范。新食安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瑕疵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今天,我将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关于复检部分的解释摘录于此,和大家一起分享。该释义虽然没有法律效力(食品卫生法释义有法律效力),但是,新的释义说得很详细、很周全。我们一起来学习吧。*后,我做了复检的重点点评,大家可以讨论我的点评。
一、《食品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该法第八十八条说: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二、释义
(一)复检的意义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是执法机关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问题食品,或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隋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因此,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事关被监督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法律上为其提供救济途径,所以本条规定了复检制度。
(二)对一般检验的复检
1、申请复检的期限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食品生产企业提出5个工作日的时间太短。因为企业不能盲目申请复检,有些情况下企业需要自己先自行检验一下,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再申请复检,况且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期限是15个自然日,因此建议适当延长。经过研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的申请复检期限确实太短,因此本条将申请复检的期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
2、向谁申请复检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复检申请人可以向任何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只是第34条第2款原则性地提出“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以上规定提出了意见。理由是: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的随意性太大,尽管有“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的规定,但往往复检申请人选择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会推翻监管部门委托的初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使监管部门的执法陷入困境。因此,建议借鉴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基于此,本条规定:复检申请人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3、复检机构
为了保证复检的公正性,本条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这意味着并不是任何一家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都可以成为复检机构。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如果非常巧合,随机选择的复检机构是当初的初检机构,则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能随机选择另一复检机构。随机确定复检机构,有利于保证复检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