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特网讯 从饮用水到婴幼儿奶粉,从网络食品监管到食品召回,2015-2016这一年,又有一批食品饮料行业的新规已经或将要进入实施阶段。
网购食品出问题 网站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青睐,无论是网上订餐叫外卖还是朋友圈出售自制食品都十分流行,但网上销售食品存在准入门槛低、经营场所不固定、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存隐患、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出台。这部被称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亮点频出,其中针对目前流行的消费渠道——网购食品也做出了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健食品不可再“任性” 明星代言不能“随便说”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让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再“任性”地涉及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也让明星为产品代言时不能“随便说”。
新版广告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此外,新版广告法在第二十八条也对虚假广告做出了界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在第三十八条中也明确指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食品召回”制度建立 “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2015年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局令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3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确定了食品召回的分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同时该《办法》也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纳入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境外燕窝要注册 不获注册企业不得进口
燕窝一直是国人喜爱的滋补品,更是消费者过节过年送礼的**品之一。但我国的燕窝消费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进口,此前也有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燕窝被国家质检总局抽检出亚硝酸盐超标。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1月发布公告,更新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告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其中,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意味着新年伊始,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得以实施。而燕窝产品纳入《注册实施目录》也意味着今后只有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燕窝生产企业的燕窝产品才允许进口,任何国家任何地区未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的燕窝产品不得进口。
我国进出口关税调整 婴幼儿乳粉也在其中
2015年12月,我国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国进出口关税。除去箱包、服装、太阳镜等,婴儿奶粉也在降税范围之内,其中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的进口税率由20%大幅降至5%,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也由15%降至了5%。另外,其他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业税率降低,由15%降至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