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微商销售假茅台被判3年徒刑

百检网 2021-11-15
       贵州省兴义市个体工商户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 假冒 茅台酒931瓶,日前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涉案的奥迪车被没收上缴国库,871瓶假冒的茅台酒,被没收并销毁。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在他人的劝说下,多次低价购买大量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并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以发广告的方式销售。2016年9月10日,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白某联系,向其销售了10件6瓶装的“贵州茅台酒”,销售额为5.76万元。2016年9月26日,被发现是假酒后,张某某全额将货款退给了白某。
 
  2016年12月18日15时许,黔西南州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租住的黄某文住宅处及其驾驶的云A××奥迪Q3越野车内,查获871瓶商标标识为“贵州茅台酒”的酒。经鉴定,这871瓶酒全是假酒,市场零售价104.52万元。
 
  2017年1月23日,张某某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依法逮捕,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7年11月2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暂扣于黔西南州公安局的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云A××的奥迪Q3越野车一辆,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黔西南州公安局的871瓶外包装商标显示“贵州茅台酒”的白酒,没收销毁。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黔西南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张某某租房处及车辆内查获的871瓶商标为“茅台酒”的白酒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张某某所提“现有证据无法体现未销售货物价值,不能认定达到25万元以上,不符合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应仅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上诉理由,经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中间价格计算。故对本案查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按照被侵权的“贵州茅台酒”的价值计算于法有据,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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