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 包子的销售量, 早餐摊老板史某玩小聪明,擅自在包子内添加含铝“泡打粉”,殊不知这一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按十倍 标准承担惩罚性公益诉讼民事赔偿责任。4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由院长任智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结当地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判处史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史某按销售金额十倍标准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20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书中,还以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史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包子销售业务。
2016年11月份起,史某一直在其家门口经营着早餐摊点,主要卖包子,由于自己的手艺不如人,生意一直不太好。后来,史某偶然听一个同行说在包子内添加一种香甜泡打粉(含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成份,可以使包子又白又松软,口感非常好,遂产生“灵感”。
此后,史某每次做包子时,都在面粉中加上几小袋这种国家禁止添加的泡打粉。果然,做出来的包子与以往不同,既好吃又有卖相,生意顿时兴隆起来,史某暗暗窃喜“找准”了生财之道。
可是好景不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其摊位明令告知其不得在小麦粉制品中添加含铝泡打粉。可史某置若罔闻,继续在做包子时添加这种添加剂。一周后,执法人员再次到其摊点检查时,发现其没有停止使用含铝泡打粉,遂对待售包子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测,其包子中铝残留含量为215.9mg/kg,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执法部门查明史某在这一周内使用含铝泡打粉加工、销售包子合计4000余只,得款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已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认为史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符合有关法律公益诉讼民事赔偿的规定,遂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为谋取利益,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 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史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应予以支持,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史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该案是*高法、*高检于2018年3月1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全省涉食品类公益诉讼的首例案件。
法官点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相关组织和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被告人史某在生产、销售的包子内添加了含铝泡打粉,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还依职权代表社会公众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承担十倍的经济赔偿,从而*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此类犯罪分子也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由于当前专门的公益基金尚未建立,被告人所缴纳的公益赔偿金暂由检察机关收取和保管,提存至公益基金账户,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