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食药监局公布六大典型案例 销毁50余万元罚没物品

百检网 2021-11-15
      3月29日,株洲市 食药监局召开2017年株洲 食品药品 投诉举报情况暨2018年“3·31”主题宣传日活动新闻通气会。株洲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泽文对2017年株洲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情况暨典型案例媒体信息进行发布。
 
  2017年以来,株洲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共接收投诉举报信息(含咨询与其他等2961件,其中投诉举报受理903件,咨询接收1925件,不予受理133件。办结国家和省局转交办函24件、市长热线转交办函277件。投诉举报受理件办结率****,按期办结率****。
 
  2017年该局共受理投诉举报903件,其中:食品类799件,占88.48%;药品类34件,占3.77%;保健食品类31件,占3.43%;医疗器械类13件,占1.44%;化妆品类12件,占1.33%;其他14件,占1.55%。从环节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共637件,占比70.54%;其次是使用(餐饮环节,共175件,占比19.37%;生产环节77件,占比8.54%;其他14件,占比1.55%;研制环节为0。
 
  投诉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普通食品方面,一是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二是无证生产,三是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五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药品主要集中在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品与虚假广告等问题。保健食品方面,虚假夸大宣传依然是投诉的重点。化妆品主要是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或无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和过敏、不良反应等。医疗器械主要涉及质量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食药监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加大参与监督的力度,通过“12331”热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同时,对投诉举报情况核查属实的,将给予投诉举报人实施奖励。
 
  会后,在株洲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举行了违法食品药品及相关物品集中销毁行动,强而有力的震慑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提升了市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维护了广大市民的饮食用药安全。这次行动集中销毁了标值50余万元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其中各类假名酒500余瓶、不合格食品(生猪肉、凤爪、猪大骨等200余公斤;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306箱(盒;其他不合格食品(包括保健品、调料、饮料等34箱、化妆品8箱。
 
  相关链接:2017年6个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株洲姿色人生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7年2月,群众向市食药监局举报,淘宝店名为“姿色人生中药美容”的店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好姿色草本焕肤面膜粉”。执法人员经过摸排踩点,锁定了假冒化妆品非法生产窝点。3月9日,市食药监局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联合行动,一举捣毁该生产窝点,现场扣押制假工具、半成品面膜粉、待调制面霜、纯露水、包装材料、标签等10余箱及化妆品成品“好姿色草本焕肤面膜粉”、“好姿色草本控油纯露”和“好姿色中药面霜”100余盒。经调取网络销售和物流记录,查实销售货值金额96626元,产品销往全国23个省市。该局依法及时将此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侦办终结,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移诉主要犯罪嫌疑人3名。
 
  二、荷塘区瑞峰健康生活体验馆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健食品案
 
  2017年7月28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检查发现,荷塘区瑞峰健康生活体验馆正在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央科牌美朵胶囊”保健食品88包,累计货值金额为800元,已销售112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款第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央科牌美朵胶囊”保健食品88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天元区视觉创意料理店超许可范围网络销售食品案
 
  2017年4月4日,接群众举报,“天元区视觉创意料理店通过饿了么外卖网站制售北*贝刺身、三文鱼刺身(冷食类食品。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没有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扣押生鲜三文鱼肉片和肉块共600克,涉案货值金额1072元。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三文鱼600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天元区莲花工区14队刘乐仔无证生产加工豆腐案
 
  2017年9月4日,接群众举报,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等单位人员,对天元区莲花工区14队刘乐仔豆腐加工作坊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加工豆腐,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案工具和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款规定,我局对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五、苏冰(雅梵高端形象设计工作室销售假药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案
 
  2017年5月18日,市民向市食药监局反映,称其在芦淞区大汉希尔顿4栋B座2306号”雅梵高端形象设计“工作室注射韩国白毒牌(botulas肉毒杆菌后出现全身无力等情况,经医院检查结果为肉毒杆菌中毒。5月23日,市局执法人员到”雅梵高端形象设计“工作室检查,现场发现”Botulax?Botulinum Toxin Type A“(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一种治疗肌张力障碍的神经传导阻断剂,国家已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涉案药品无中文标识、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文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我局于7月14日向市公安局移送本案。8月7日,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对”雅梵高端形象设计“工作室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9月12日,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六、黄德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7年4月12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云龙示范区五星家园的申通快递店黄德中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各类药品155个品种规格,1276盒,累计违法经营药品货值10519.70元(已销售1845.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人民币210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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