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价格经营者自主确定,以后还吃得起盐吗?

百检网 2021-11-15
      中国 盐业体制改革又迈出一大步。
 
  1月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修订后的《 食盐专营办法》(下称《办法》,明确食盐 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 管理,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
 
  沿袭千年的食盐专营制度正在改变。随着新《办法》的推行,食盐的价格是涨还是跌?取消计划管理、区域限制,盐企真的能够实现自主经营吗?以此为起点,未来的盐业格局又将发生什么变化?
 
   食盐价格会涨吗?
 
  盐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行业,食盐更是百姓生活的必需品。
 
  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危机中,“食用盐能防核辐射”的谣言就致使中国深陷“抢盐潮”。当时,不法商家哄抬食盐价格,原价40多元的盐被卖到了600元的天价。
 
  闹剧的背后,保障食盐的价格稳定成为重点问题。
 
  新《办法》中,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这一规定对盐价会产生什么影响?商家自定价格,闹剧会不会重现?
 
  “食盐价格到目前为止没有大的波动,将来食盐的平均价格也不会产生太大变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国企研究室主任项安波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
 
  得出这一结论,项安波的理由是,食盐的价格会受供求关系、食盐品质、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影响,经营者虽然可以自主定价,但是中国食盐储量丰富、生产技术水平稳定,供应较为充足。
 
  “因此,基本价格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当然,随着食盐产品的丰富化和消费者选择的多元化,不同类型、档次的食盐价格也会出现分化。未来的食盐价格均值波动不大,但方差会加大。”项安波说。
 
  关于中国食盐供应充足的说法,在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的回答中也得到了确认。“中国食盐生产能力远大于消费量,供应较为充足。虽然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抢盐事件,但很快得到平息。”
 
  新《办法》并不会引起盐价大的波动,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出台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并于2017年开始实施。
 
  《方案》明确,取消食盐准运证,放开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如果这一轮盐业体制改革从《方案》实施算起,一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中国盐价并未出现明显波动。
 
   盐企能否实现自主经营?
 
  中国盐业体制的改革一直在路上。
 
  1996年,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2013年,国务院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如今,在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盐业同样面临如何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的问题。
 
  新《办法》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而在此之前,《方案》要求,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项安波认为,允许符合要求的新企业进入,意味着食盐的供应者会增加。这符合盐改的总体方向,放开管制,开放市场,在更大范围内鼓励竞争。
 
  鼓励竞争,新《办法》取消了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也就是说,盐资源在整个中国市场配置成为可能。举例来说,产自四川的盐,可以实现跨区域流通,卖到中国的其他地区。
 
  但改革的过程就是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打破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一个难题。对盐企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市场有了,生产也必然要求自主确定。新《办法》取消了原来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生产目标。
 
  生产、销售都自主了,盐企行业将发生什么变化?
 
  项安波告诉记者,未来食盐产品的品种会更加丰富,消费者会拥有更多元化的选择。同时,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优胜劣汰,一些注重质量、效率、成本和品牌的优秀企业可能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龙头。

  未来的盐会安全吗?
 
  《食盐专营办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一直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新《办法》中,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提出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这主要是为了推动盐业监管的专业化。”项安波表示,“为保障食盐的质量安全,要建立专业化的监管体系,包括食药局的人员编制、相应经费的保障等,都需要进一步跟进。”
 
  长期关注盐业改革的上海彭旨律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邹佳莱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将监督职能移交可以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即地方经信委管许可证,食药监局管食盐安全,工商局管食盐包装。伴随无相关利益集团的参与,盐业市场化更突出。
 
  同时,为确保食盐的质量安全,新《办法》在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项安波表示,食盐主管部门需要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明确标准要求,建议以社会性规制为主,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为方向,同时,让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发挥主要作用,加快构建专业化监管体系,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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