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酒厂老板生产销售1206余万假酒获无期徒刑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北枝城 酒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大山(化名和3名同案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主犯大山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同案犯分别获七到十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山于2002年独资成立了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柳树淌社区解放路建立了一条白酒生产线,并于2013年7月办理了液态法白酒生产许可证。
 
    2012年至2015年,该公司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在仅与泸州原池酒厂签订了2014年、2015年液态法白酒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编造泸州原池酒厂、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三公司不存在的产品名称和仿冒外包装,冒用三公司的名义联系印刷厂印刷上述产品外包装、定制酒瓶等产品包材,购进食用酒精、基酒、香精香料等原材料,将原材料与水按照一定比例勾兑调配后灌装进百年老窖、盛世郎酒、赖家老酱1949等共60个品种的固态法白酒包装盒封装,由销售人员向全国各地的经销商推销伪劣产品。
 
    2015年12月30日,随州市曾都区食药监局发现该制售 假酒窝点,联合公安机关于现场查扣61种假冒伪劣白酒共计17632件、未包装的盛世郎酒1009瓶以及大量包装包材。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所生产的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被告人大山作为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安排生产、销售;被告人阿强(化名、阿朝(化名、阿宏(化名受大山的安排,负责勾兑白酒、组织工人灌装、包装,阿朝、阿宏还参与部分产品销售,直至案发,销售金额达1075.0397万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31.59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山、阿强、阿朝、阿宏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庭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大山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阿强、阿朝、阿宏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七年,并处罚金200万、150万、100万。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各被告人均被送往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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