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法院集中宣判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百检网 2021-11-15
    2日上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四起非法捕捞 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许某等四名被告人因在太湖 禁渔期非法捕捞而被判3至4个月不等的拘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在2016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期间,与他人驾船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梅齐鱼、虾等水产品。2016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明知太湖在封湖禁渔期,仍与他人驾驶渔船在太湖水域内,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鱼、虾等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逆变器2只、梅齐鱼17.5千克(价值人民币24.5元。2016年7月16日至8月17日间,被告人夏某在封湖禁渔期内先后与他人采用地笼网和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鱼、虾等水产品,共捕得梅齐鱼、鲫鱼、虾等928千克,价值人民币7562元。被告人夏金某在封湖禁渔期内与他人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捕得太湖中的梅齐鱼、虾等水产品共计65千克,价值人民币160元。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太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网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四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宜兴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4个月,被告人吴某、夏某和夏金某各拘役3个月,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上缴国库。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为保护太湖流域渔业资源,江浙两省海洋与渔业局规定,2016年2月至8月为太湖封湖禁渔期。而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不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多次电网捕鱼,情节严重。”据本案主审法官、宜兴法院刑庭副庭长王兴鹤介绍,这四名被告人之前都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但依旧不吸取教训。其中被告人许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在2015年6月9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14日被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分别处以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款。“这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集中宣判不但可以有效惩处和震慑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也将对太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作用。”王兴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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