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南通市部分企业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涉及南通市颐田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并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一、南通市颐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沈大成酒酿”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90箱,已全部销售。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的原料购进环节和生产环节管理不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了整改复查,并依法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苏果超市(海安有限公司销售的“海米”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亚硫酸盐不符合标准规定。该企业共采购上述批次产品10袋,除监督抽样检验用7袋,其余产品已销售。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生产环节存在问题。目前,该经营企业已加强进货渠道管理,从严把好质量关。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南通市味美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面酱”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符合标准规定。该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产品450盒,均已销售。经企业进行自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 因是生产企业因生产工艺问题人为添加了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该生产企业对此进行了整改,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依法对该生产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四、如东县乐惠万家购物中心销售南通市味美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甜面酱”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不符合标准规定。该经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8盒,已全部销售,因该产 品是日常易消费食品,未能召回。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经营企业对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整改。经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人为添加了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由于该 经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以及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对该不合 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五、南通一品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汉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蒜味泥螺”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瓶,全部销售至黄汉平处,除监督抽样检验 用9瓶,其余产品已销售。经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车间内紫外线杀菌灯损坏。企业更换了杀菌装置。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南通一品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汉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酱味泥螺”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瓶,全部销售至黄汉平处,除监督抽样检验 用9瓶,其余产品已销售。经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车间内紫外线杀菌灯损坏。企业更换了杀菌装置。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南通双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卤水猪肚”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1千克,除1千克该批次产品用于检验外,其余10千克 该批次产品销售给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营企业尚未销售的0.5千克该批次产品被港 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现场扣押,因该产品是日常快速消费食品,其余产品未能召回。经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经营企业能够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以及订货单、送货单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没收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八、苏果超市(启东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苔(寿司海苔”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营企业共购入该批次产品80袋, 56袋该批次产品用于检验,销售10袋,未销售的14袋被启东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予以扣押。经排查,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海苔出水后未经烘烤,在空气中暴露时间过长。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企业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九、如皋市天寿纯净水厂生产的“天寿山泉饮用纯净水”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企业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50桶,已全部销售。经查,该企业当前处于停业状态。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十、江苏振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标准规定。经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如皋市同太纯净水经营部(经营者卢旸利用其有利条件(销售江苏振 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用标称厂家为江苏振国药业有限公司的纯净水空桶,进入江苏振国药业有限公司灌装车间私自灌装纯净水,于2016年10月25日晚私自灌装了30桶纯净水。该批次不合格饮用纯净水已全部销售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江苏振国药业有限公司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依法对如皋市同太纯净水经营部进行了立案查处。